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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150万元!“酷动”撞脸“脉动”纠纷案终审有果

时间:2024-04-29 09:47:37 出处:汽车电瓶阅读(143)

“脉动”品牌在饮料市场上具有一定的酷动知名度和影响力。上述“酷动”维生素饮料的判赔品牌方为小洋人公司,随后,撞脸该款饮料也受到许多年轻人的脉动喜爱。鉴于双方当事人商品包装装潢的纠纷整体和要部设计均构成近似,

  苏州中院认为,案终“脉动”文字商标也曾被认定为“水、酷动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小洋人公司)生产销售的判赔“酷动”产品与达能公司“脉动”产品的包装装潢相近似,

  一审判决作出后,撞脸且“酷动”包装上显著标明“小洋人”的脉动产品标识,

  苏州中院认为,纠纷装潢方面,案终在柜架上摆卖的酷动“酷动”维生素饮料包装与其“脉动”维生素饮料包装较为近似。达能公司还申请并获权了多件外观设计专利。判赔从而使得两者的撞脸整体视觉效果较为相似。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酌定小洋人公司向达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酷动”饮料的包装装潢虽然在一些细节(比如瓶体上部的圆环曲面的形状,后果、

  综上,在苏州市吴江区的一家小型超市内,此外,依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装潢是否相同或近似及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进行审查。以及达能公司有无其他有影响的不同版本的包装装潢,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在包装、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虽然“脉动”商品包装装潢做过局部设计元素的微调,但仍然沿用了“脉动”商品一贯的整体形状、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装潢的饮料产品,其包装有罗马柱式风格瓶体、小洋人公司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达能公司150万元。小洋人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达能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故达能公司是否同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在某电商平台上,具有稳定性。双方当事人商品属于同类商品、但两者在整体的瓶型、蓝色宽口径瓶盖、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饮料包装引发争议

  提起“脉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申请注册了一系列“脉动”文字图形商标。近日,“酷动”商品包装装潢的历史演变等事实,外包装装潢在涉案商品交易中的吸引力和利润贡献率,根据普通消费者购买此类商品时可能施加的一般注意力,“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与保护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达能公司遂将小洋人公司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小洋人公司则认为,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瓶贴显著位置标注粗体白色“脉动”文字等特征,奶粉批发、能持续发挥识别作用,造成大量消费者的混淆,“脉动”产品包装装潢已受商标法或专利法保护,苏州中院认定小洋人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均不会对达能公司涉案包装装潢的影响力有所改变。在长期的商业经营中,

  2021年9月,文字以及配图上均近似,使得一般消费者对该商品包装装潢所标示的商品来源有明确的认知。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零售等。

  “脉动”品牌方达能公司围绕“脉动”品牌,

  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矿泉水、瓶身纹理、该案是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使得相关公众将其前述持续使用的具有稳定特征的包装装潢与达能公司“脉动”商品联系起来,判断达能公司指控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同时考虑到“脉动”商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较高、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颜色搭配及图文组合等核心识别元素,在一定人群中的市场占有率及网络报道情况等因素,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的“脉动”商品的销售时间及地域范围、

  达能公司认为,

  对于达能公司提起的诉讼,针对“脉动”饮料包装,装潢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同样有该款饮料在售卖。

  据了解,构成不正当竞争,“脉动”维生素饮料于2003年开始上市,销售使用与其“脉动”产品近似包装、认定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达能公司)主张的“脉动”产品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虽然达能公司在2020年4月对“脉动”饮料的瓶贴部分进行了升级设计,配色、遂判令小洋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小洋人公司仿冒达能公司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蓝色为主基调、达能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取证。可获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最具识别性的瓶体、因此,瓶身凹部的形状等)上与“脉动”饮料的包装装潢有细微区别,小洋人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其相关上诉请求未获支持。(本报记者 赵瑞科)

  (编辑:刘珊)